小米在一家貿易公司上班,擔任業務助理工作,專門負責客戶訂單的處理。 公司規定早上8點半到下午5點半為上班時間,但最近訂單激增,常常得加班到晚上11點。 儘管工作疲累,老闆卻絕口不提加班費的問題。她不禁納悶,到底自己的加班費,該怎麼 計算才合理呢?若公司到最後以補休取代加班費,是不是違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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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祝康偉
2007年2月 Cheers雜誌
審稿——朱瑞陽(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,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)
關於小米所提加班費如何計算的問題,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規定,雇 主一旦延長勞工工作時間,工資得依下列標準計算:
1.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2.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3.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。
也就是說,在小米平日工作8小時之後,如果老闆經勞資會議同意,往後延長的工作時間, 若控制在兩個小時以內,那麼,這兩個小時給的薪水,得以她平日時薪的1.33倍來計算。 如果是超過兩個小時以上,多出來的時間,計算方式則乘以平日時薪1.66倍。
值得注意的是,對雇主而言,加班時間的認定,並非完全依照打卡記錄的時間,而是員工開 始執行工作內容的時間。雖然小米留下來加班到晚上11點,但老闆有權審查員工加班工作成 果,可以將她中間出去用餐,或待在位置與同事聊天的時間不列入計算。
因此,為避免爭議,小米應察看當初勞動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有關加班認定的相關規定,或 向其主管詢問清楚。另外,若小米的老闆徵求她的同意,在假日要她來趕工處理訂單,加班 費還得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,工資應加一倍發給。
加班費是否能用補休替代?
關於小米的第2個問題,的確,有些公司對於員工加班的態度,是傾向不發給加班費,而是 以事後補休假來處理。由於勞基法並沒有相關規定,在徵得員工同意的基礎下,是可以以補 休替代加班費。不過,勞基法有關加班的規定,主要的精神在於認定員工在加班時的勞動、 疲倦程度、注意力都須高於正常工作時間,所以,加班的勞務價值是高於平日每小時工資。 當雇主將加班費以補休假代替時,也可以注意一下加班費與補休假的「兌換率」是否合理。 因為當加班時數換成休假的話,大部份的公司都是以1:1的方式兌換,無形之中,員工可能 損失延長工作2小時內加給的三分之一,或再延長2小時,加給的三分之二的加班費。
所以,當你考量兌換休假的時候,可以比較兩者的差異,再決定是否同意以補休假代替領取 加班費。
工讀、派遣也比照加班標準
關於工讀生或派遣身分的勞工,加班時,同樣可依照勞基法第24條標準計算加班費。 以工讀生為例,若原先與雇主約定每天工作4個小時,包含加班時間,只要當天工作總時數控 制在8小時之內,根據勞委會解釋令指出,薪資計算只需勞資雙方協商即可,一般而言,是以 1:1換算,總時數若超過8小時,第9與第10小時即乘以1.33,以此類推。 其次,不管是部份工時或派遣員工,與正式員工一樣,工作超過8小時以後就算加班,計算方 式也相同。比較特別的是,出差期間,除了一般上班時間,若碰到例假日還得工作,到底算 不算加班?
根據內政部76.06.04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指出,在勞基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日期中,若奉 公司之命指派出差,不管是否領有差旅費,都視為照常出勤。因此,當天的工資應該按照勞 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。
平日加班費,可列入免稅所得
最後,在稅務處理上,值得注意的是,平日加班工作所獲得的加班費,在每月46小時的範圍 內,是免稅的所得。但是,在假日工作的加班費,則是要列入薪資所得課稅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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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像我們公司是不提倡加班的,會覺得如果做不完的事可以明天再做,能不加班就不加班,也許跟我們 工作地點也有關係吧!因公司這邊屬於工業區,附近都是工廠,如果不是上班時間,其實很少人出入,除非 是住家的人,因此下班時間一到大家都很快就離開了~ 而且除非是現場人員需要趕工的話,才會留下來加班。 而我是真的有事忙不完的話,才會留下來忙完再走,所以個人覺得這篇文章可以給雇主及勞工有一些概念, 也因我工作是有關人資方面的,所以也希望引用此篇文章分享,提醒身為勞工的朋友們,注意自身的權益, 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喔!